发布时间 : 2021-03-03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市监处字〔2020〕 00579 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120****************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山东省莱芜市*********************
2020年10月28 日,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武安市武安镇工矿机电市场检查时,发现一机电设备门市涉嫌无照经营。经核查,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机电设备门市。当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 9 月,租赁市场门市1间,购置办公设备,雇佣2名工作人员,开办机电设备门市。并于2020年 9月开门营业,从事经营活动。在未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设门市从事经营活动。从2020年9 月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出1个减速机,违法所得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 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等手续,现场制作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销售减速机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场地、设施、人员、销售减速机的事实;
2. 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机电设备门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经营情况以及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机电设备门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的事实;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0年10 月 2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武市监罚听告字[2020]第005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机电设备门市从事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时间较短且未产生危害后果,被查后能积极配合检查,违法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交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武安支行(帐户:武安市收费管理局;帐号:03011600000103;备注: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03050013
(印 章)
2020 年 12 月 03 日